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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堂:“二与四同功而异位”

摘要: 从别卦整体分析一个爻所象征事物的吉凶,这就是整体律。”的推演规则,在卦辞推论时,要结合卦象对内卦艮与外卦兑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的推演规则,应以《复》卦的第二、四两爻辞为根据作推论,即以《复.”的推演规则,推论的主要依据便是《恒》卦的不变爻第三爻和第四爻。如果遇其余卦象,则以之卦卦辞为推论依据。例如演卦遇《大壮》卦,六爻皆变得之卦《观》,推论依据便是《观》卦卦辞:“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这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推理规则。著于战国时期的《系辞下传.第九章》说:“二与四,同功而异位,欺善不同,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三多凶,五多功,贵贱之等也。其柔危,其刚盛邪?”以“二与四同功而异位”,“三与五同功而异位”的说法,似乎是指互体卦;所谓“同功”是指“二与四”、“三与五”分别在同一经卦中,在进行两经卦推理时,同一经卦中的爻起着相同的作用;但二爻与四爻,三爻与五爻在卦体中所居之位不同六爻卦理秘诀,所以又说“异位”。

但是,也有认为《系辞》中的这段内容所指并非“互体”现象。所谓“同功”,是因为二爻与四爻都在阴位,三爻与五爻都在阳位。所谓“二多誉,四多惧”,是因为二爻在内卦的中央,象征秉性中和;四爻在外卦下位,与五爻最近,“伴君如伴虎”,所以“多惧”。至于“三多凶,五多功”,是因为三爻在内卦的上位,众目睽睽;而居于外卦中位,又是君位,所以“多功”。后文接言“贵贱之等”,就是从内、外经卦二段推演的角度对这两个爻位的性质分析,按照后者的分析,互体卦一说当然被否定掉了。

不过,争议并不会这样容易的解决。因为《左传.庄公二十二年》中有这样一段记载似可助互体卦推演一说:

陈公逆……生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同易》见陈侯者,陈侯是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非比其身,在其子孙。光远而自他有要者也。坤,土也。巽,风也。乾,天也。风为天于土上,山也。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于是乎居土上,故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庭实族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犹有观焉,故曰其在后乎!风行而著于土,故曰其在异国乎!”

周王朝的那个史官具卦象所作的分析中,关键一句是“风为天于土上”,说《观》卦的第四爻〔六四爻〕发生了由阴转阳的变化,因此外卦由象征风的“巽”变成为象征天的“乾”,居于象征土的内卦“坤”之上。这样,若将本卦、之卦合而为一,便象征土地“既高又圜”〔既高:《说卦》:“巽……为高”;又圜:《说卦》:“乾为天为圜”〕。“既高又圜”的土地就是山。周史官在后面解说“风行而著于土”,明显是指本卦《卦》的“上风、下地”;“天地之美具矣”则明显指的是之卦《否》的“上天、下地”。

然而,西晋时期一位名叫杜预的学者,却认为周史官所言“风为天于土上,山也”,是针对变爻后的之卦第二、三、四爻所组成的新经卦“艮〔山〕”而言的:“自二至四有艮象,艮为山是也。”现代一些易学研究者,便深以为然,并确认“互体”之说系周人占筮古法。

遗憾的是古今易学研究者疏忽了两条至为重要的信息:其一,周史官既用“互体”推理规则分析问题,那么,在寻找到“艮”象之后,理应将它与“互体”的另一经卦即《否》卦的第、三、四、五爻组成的“巽”联系起来加以阐解。可是,在《左传》的这段文字中,却并无为艮〔山〕、巽〔风〕之间的关系任何分析。于是可见,这位周史官并未用“互体”规则分析问题。其二,根据宋代著名学者朱熹对前人占卦方法是综合分析,“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辞占”〔《易学启蒙》〕。在上引《左传》故事中,《观》卦的第四爻由阴变阳,致有《否》卦产生;所以周史官在分析卦理时也应根据《观》卦第四爻爻辞进行推论。《观之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这就是周史官反复引证这段爻辞的原因。很明显,周史官在这里所运用的是变爻辞与内、外卦卦象之间关系相互对照的方法,对所占之事进行预测性分析。

以上赘述,只是为了说明“互体”规则的发明权几乎不可能是《周易》的作者以及他那个时代的,而是相距很远的后来人!

六、整体律

八卦六爻作为一个完整的思维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爻都与其它的五个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别卦整体分析一个爻所象征事物的吉凶,这就是整体律。

我们且用整体律对几个卦爻的整体情况作一个大致的解析。

《大过》卦的第二爻是这一卦四个阳爻中最下位的一个,有因为它处于“地”段的上部,所以这一爻就象一株老杨树的根部刚生发出来的新芽阳气方盛,正是求偶婚配的时期。但是向上追求一连三个都是阳爻,最上第六爻才是阴爻。所以上求阴阳难应;与下接近正是阴爻,而且位于“地”之基部,可供地面之上的老树新芽以生气。这样的婚姻是很美满的。所以《大过.九二》说:“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妻女,无不利。”

《大过》卦的第五爻是这一卦四个爻中最上方的一个,到了阳刚盛大的极点;在它的下方一连三个阳爻。所以只能与上位的阴爻亲近。但“上六”爻是这一卦的终点。阴爻处阴位象征阴弱衰老。阳盛过度的“九五”爻与阴柔衰老的“上六”爻亲近,象征健壮的男子与年老的妇女婚配。这样的婚姻犹同枯萎的杨树重又开花,虽不算美事,但也不能算坏事〔“枯杨生花,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豫》卦的第三、四爻虽然相邻,虽然相邻,却因为在整个卦体中的地位不同,两个爻象征的吉、凶情况也便全然相反。第三爻是阴爻居阳位,并且不在内卦的中位,所以象征不中不正。这一爻的下位同是阴爻,不相应;上位则是全卦唯一的阳爻,自然要极力相就。第四爻在“人爻”上位,象征有阳刚正气的权贵。所以第三爻便象一个不中不正的小人,逢迎有正气的权贵,终必后悔:“盱豫,悔。”《豫》的第四爻是全卦唯一的阳爻,所居之位又是“人”爻上位,有权的大臣,它的下面三个爻均为阴爻。象征下面三个爻〔阴爻〕都愿听命于四爻〔阳爻〕。第四爻的上位〔第五爻〕是君王之位,阴爻居于此位,象征君王的中庸。因为与“上六”同阴而不相应,故与九四阳爻相应。象征君王的大臣的信任。所以九四爻辞说:“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大过》卦的初爻象征“无咎”,《恒》卦的初爻却“贞凶”。同样居于卦底的阴爻,为什么前者“无咎”而后者“凶”呢?原因就在整体方面的不尽相同。在《大过》卦体中,与初六爻相呼应的是九四爻;九四爻因为上下位都是阳爻,也愿与相应的“初六”爻相呼应。这样初爻在《大过》卦中的处境“无咎”。《恒》卦的初六爻在卦体中的遭遇就不同了。《恒》卦九四爻的上位是“九五”阴爻,阴阳相感,近在目前。九四爻不会舍近求远、弃上取下的。这样,初六爻的苦苦追求便不可能成功了。所以爻辞说:“贞凶,无攸利。”

如果对其它卦的卦象与爻辞细加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整体规律无处不在的。它是“当位”、“对应”、“三段”、“二段”诸规律的综合体现,是《周易》推演系统中最大的信息源。

七、变爻律

这是在由本卦变为之卦的情况下,由于变爻的数量不同,推演方法也随之变化的规则。

宋代学者朱熹对古代大量占筮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根据他本人的实践经验,比较系统的整理出了一条变爻推论规则:

凡卦六爻皆不变,则占本卦彖辞,而以内卦为贞,外卦为悔。

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占。

二爻变,则以本卦二爻辞占,仍以上爻为主。

三爻变,则占本卦及之卦彖辞,而以本卦为贞,之卦为悔。前十卦主贞,后十卦主悔。

四爻变,则以二卦不变爻占,仍以下爻为主。

五爻变,则以之卦不变爻占。

六爻变,则以《乾》、《坤》占“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辞。〔《易学启蒙》〕

按照演卦之法,一卦既成,不外乎七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六个爻都不变化,即只有一个卦体,并无之卦〔“之卦”是爻变后的卦体〕。因此便根据这个卦的卦辞,运用二段律,通过对内、外卦之间关系的分析断定所占事物情况的吉凶。其中内卦代表问卦者,外卦代表问卦者的对方。例如,演卦得《咸》,则根据卦辞:“咸,亨,利贞,取女吉”,推论所问之事的吉凶。根据“凡卦六爻皆不变,则占本卦彖辞,而以内卦为贞,外卦为悔。”的推演规则,在卦辞推论时,要结合卦象对内卦艮与外卦兑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第二种情况是在演成一卦的过程中,有一个爻发生变化,形成另一个卦〔之卦〕。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本卦中的这一爻之辞推论所论之事之吉凶。例如演卦遇《大有》,第二爻动由阳变阴,本卦也就由《大有》而变为之卦《离》。根据“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占。”的推演规则,取本卦《大有.六五》爻辞“大有,元亨”为根据,推演出所问之事“吉利”的论断。

第三种情况是在演成一卦的过程中,有两个爻发生变化形成之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本卦的两个变爻辞进行推论并且以上位的那个变爻辞为主要根据。例如在演卦遇《复》时,第二、四爻由阴变阳得之卦《归妹》。根据“二爻变,则以本卦二爻辞占,仍以上爻为主。”的推演规则,应以《复》卦的第二、四两爻辞为根据作推论,即以《复.六二》的“休复,吉”为辅助内容,推论所论之事的吉凶。

第四种情况是在演成一卦过程中,有三个爻发生变化形成“之卦”。三个爻发生变化的别卦体共有二十个。其中初爻不变的称为“前十卦”,初爻变化的称为“后十卦”。在三个爻变化的情况下应该以本卦和之卦的卦辞作为推论的依据。其中本卦卦辞代表问卦者,之卦卦辞代表问卦者的对方;初爻不变的十个卦体,以本卦卦辞为主要依据;初爻变化的十个以之卦卦辞为主要依据。这里仅举一个初爻不变的情况为例:如果演卦遇《节》,第二爻、第三爻、第五爻变而得之卦《明夷》。根据“三爻变,则占本卦及之卦彖辞,而以本卦为贞,之卦为悔。前十卦主贞,后十卦主悔。”的推演规则,以《节》卦代表问卦者,该卦卦辞“亨,苦节,不可贞”代表问卦者,作为断卦的主要依据;《明夷》卦辞“利艰贞”代表问卦者的对方,作为参考依据。由此可见,在三爻变化的情况下,用作参考的信息源是比较多的。这对于推演结论的正确性有益无害。

第五种情况是在演成一卦的过程中,有四个爻发生变化形成之卦。在这种情况下推论依据的是之卦中的两个不变爻。其中处于下位的不变爻为主、上位的不变爻为次。例如演卦遇《同人》卦,初、二、五、上四个爻变得之卦《恒》。根据“四爻变,则以二卦不变爻占,仍以下爻为主。”的推演规则,推论的主要依据便是《恒》卦的不变爻第三爻和第四爻。以居于下爻的不变爻第三爻的卦辞“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为主

第六种情况在演成一卦的过程中,有五个爻发生变化,形成之卦,在这种情况下推论依据的是之卦中的不变爻。例如演卦遇《小畜》,五个阳爻变得《坤》卦。根据“五爻变,则以之卦不变爻占。”的推演规则,推论的依据便是《坤.六四》:“括囊,无咎,无誉”

第七种情况是在演成一卦的过程中六个爻都发生变化,形成之卦。根据“六爻变,则以《乾》、《坤》占‘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辞。”的推演规则进行推演。这时候如果遇《乾》之《坤》便以《乾.用九》的“见群龙无首,吉”为推论依据,遇《坤》之《乾》便以“龙战于野六爻卦理秘诀,其血玄黄”推论依据。如果遇其余卦象,则以之卦卦辞为推论依据。例如演卦遇《大壮》卦,六爻皆变得之卦《观》,推论依据便是《观》卦卦辞:“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以上关于变爻的推理方法有些不见诸于《左传》、《国语》等古代筮例。例如二爻变、四爻变、六爻变的筮例,在秦古籍中并无记载。有些爻变情况在先秦古籍中虽有记载,但与朱熹所述的方法不尽相同。可以肯定,朱熹的变爻规则是以殷周古筮中的推论方法为基础,但又从秦汉以来的易经研究和占卦实践中汲取了大量营养,并结合自己的实践,概括提炼而成的。

我们应该看到,以上介绍的七个推演规则相互之间是可容、相通而又往往同时交叉运用的。正因为如此才使《周易》符号系统的推演过程罩上了一层又一层光环,便显得特别深邃神秘。